台灣原始佛教會通大乘佛教網路論壇
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?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.



 
首頁首頁  官方頁官方頁  搜尋搜尋  Latest imagesLatest images  會員註冊會員註冊  登入  
本站遷單通啟

本站將遷單於以下網址:

http://obatw1.phpbb8.de/forum.php

登入
會員名稱:
登入密碼:
自動登入: 
:: 忘記密碼
搜尋
 
 

結果按:
 
Rechercher 進階搜尋
最新主題
» 籌組「台灣省原始佛教協會」草案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非尚在遊戲 2016-11-01, 20:42

» 著作權(四)網路篇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非尚在遊戲 2016-03-24, 12:10

» Albert Liou(摩訶男)在臉書參加3個社團?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anti-Mahanama 2014-09-12, 13:25

» Albert Liou(摩訶男)也在臉書活動?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anti-Mahanama 2014-09-12, 13:13

» 台灣摩訶男竟在優兔逼廣告它的法味書齋,我們應該協助它!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anti-Mahanama 2014-09-12, 13:08

» 轉貼--泰國高僧談靈異附體,被非人附體該如何處理?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anti-peacecila 2014-08-18, 22:37

» 泰國佛教新規定:禁止同性戀者出家當和尚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Non-IansTsai 2014-03-30, 23:44

» 轉貼:素雞、素魚、素排、素三層肉等等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anti-peacecila 2014-02-19, 22:15

» 終於發現某處仍有迎福寺公幹大乘的資料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由 Non-IansTsai 2014-02-11, 17:52

本站模組
首頁
FAQ 常見問題
文章主題
本站排行榜
私人訊息
我的帳戶
個人日記本
站內搜尋
討論區
問卷調查
聊天室
公告
1.只申請帳號卻不發言者請勿註冊否則將被封鎖帳號。

2.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:「....宗教上之公開演說、....,任何人得利用之。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,編輯成編輯著作者,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。」若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尚未編輯成編輯著作者,且連該特定人根本並非所謂財產權人者,任何人得利用其著作。

 

 著作權(四)網路篇

向下 
發表人內容
非尚在遊戲
系統管理員兼站長
系統管理員兼站長
非尚在遊戲


男 文章總數 : 77
注冊日期 : 2008-12-18

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
發表主題: 著作權(四)網路篇   著作權(四)網路篇 Empty2016-03-24, 12:10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(四)網路篇的法律宣導


1.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、收錄或作其他利用?

「急~XXX老師的營業秘密法考試題型…」、「今年10月中日本北海道自由行行程安排分享…」、「公館十大熱門小吃試吃全紀錄…」,隨著網路書寫與通訊成為人際溝通不可或缺的一環,類似的問答模式或經驗發表,也成為許多現代人的共同生活經驗,像是,學生在BBS上詢問授課教師風評、請求作業支援、專家在雅虎知識上回答各種疑難雜症、網友們在討論版上分享旅遊經驗、各式私密的自言自語也從早期自建網站(website)、個人新聞台轉變為今日的部落格(blog)形式。這些數位化的文字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使用,一再地以不同形式接力傳播,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隨之產生。

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: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」因此,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,無論其類型(文章、漫畫、攝影或短片…等)、發表處所(BBS站、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),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。例如:彎彎擺在個人網站上提供下載使用的MSN大頭心情圖片,或者知名網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恆成名作〈第一次的親密接觸〉,是先以連載形式發表於成大資訊所BBS站,因廣獲好評而集結出版。因此,對於這些受保護的著作的轉貼、轉寄、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為,原則上,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,才能合法利用,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。幾種常見的情形分析如下:

一、網友將好文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

首先,單純在BBS或網頁上瀏覽文章內容的行為,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4項規定,屬於同條第3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,並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重製權範圍內。至於有些人習慣將文章下載、寄回或剪貼存檔細細品味,或者為避免長時間注視電腦螢幕眼睛疲累而列印成紙本閱讀的情形,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「重製」行為,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是合於合理使用才可為之。一般來說,選擇在BBS或公開討論版上發表文章之人,對其讀者可能經由網路連線以線上瀏覽、下載或列印等不同方式閱覽其著作,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,可認為已以默示方式同意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利用行為,因此,像是存檔在個人電腦或印一份紙本自己看,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。

二、版主或站長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
基於BBS空間及秩序維護考量,一般會賦予版主或站長文章管理權限,例如,將網友發表的好文收入精華區或刪除不雅謾罵等。但須提醒讀者注意,若BBS站所提供將文章收錄精華區,是以將該文章另行複製的方式進行(例如:許多BBS站的精華區中,可以找到原始文章已經被刪除的精華文章,至少表示有另行重製的行為),則收錄精華區的行為涉及「重製」,必須取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才可為之。

雖然網友主動發表在BBS上的文章,版主或站長有收錄於精華區的功能或權限,可能可以認為這樣的重製行為,也在網友同意授權的範圍內。但是,因為是否只要BBS站有提供這樣的功能,即可解釋為發表文章的網友同意進行授權,還是有疑義。因此,對於限制註冊才能發表之BBS站或討論版,建議應於會員註冊時,至少應以讓會員同意BBS服務條款的方式,取得對其往後所有發表於該版之文章加以收錄整理之授權;至於開放發表園地,則可藉由討論版使用說明或管理辦法公告相關規範,凡利用該版發表文章者可推定為同意授權。

三、網友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
至於許多BBS站或討論版會提供網友將文章轉寄到自己或好友的電子郵件信箱,或是轉貼到其他討論版的功能。就轉寄給自己或好友的功能而言,通常必須每次填寫電子郵件信箱,非屬對「公眾」的傳輸行為,因此,應該不涉及「公開傳輸」,只有「重製」的問題。解釋上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,應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但是,如果是轉貼到其他討論版,則同時涉及「重製」與「公開傳輸」的行為,除非是作者有明確同意網友自由轉載,否則比較難認為「張貼」在BBS站或討論版,就是同意網友可以自由轉載,因此,必須判斷轉載的行為,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。

我國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:「揭載於新聞紙、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、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,得由其他新聞紙、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,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。但經註明不許轉載、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,不在此限。」本條規定提供網路上有關時事問題論述,轉載到其他討論版的空間,但是,僅限於政治、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文章,而且,必須是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情形。若是在BBS站發表的文藝小說,作者沒有聲明歡迎網友自由轉載,則因為這並不是屬於時事問題的論述,因此,不能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。當然,另外一個解決的辦法,就是透過使用條款的版規的方式,將他人文章轉載作比較明確的規範,單純依賴合理使用的規定,可能比較不符合網友在轉載方面的習慣,也提供予讀者參考。





3.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,能否享有著作權?

在BBS站上發表的文章,只要符合前述第1篇第2題所討論的著作權的保護要件,即屬於受到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,這個原則在國內第1件網路著作權案件-光碟月刊案中,法院就已經很明白確定這樣的原則,因為,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著作上面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,或是要有主張著作權的聲明,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因此,在BBS站發表文章,只要符合著作保護的要件,無論著作人是否標示姓名、使用真實姓名還是以暱稱、帳號或筆名發表,在所不問。主要的問題在於:怎麼認定由「誰」享有這篇網路文章的著作權?

一般而言,習慣在網路上活動的人,通常會以慣用暱稱或登錄帳號為名發表文章,尤其是隨興、非計畫性的貼文。然而,經常在網路上加入社群網站或BBS站的使用者很容易了解,當我們要註冊自己常用的暱稱作為會員帳號時,常常會發現早就被其他人先註冊了,自己只好一換再換,而不同網站或BBS站使用相同暱稱的人,也不一定是同一個人。至於用筆名的話,也常常發現同一個網站中,很多人雖然帳號不同,但都使用相同的筆者或暱稱,尤其是當某一些電影或漫畫很流行時,網路上就會出現許多的流川楓、藤原拓海、火影忍者等,而知名的網路作家藤井樹,筆名也正是從電影「情書」的主角名稱。

由於誰是著作權人證明上本來就有些難度,並不是每個人在創作完成時,都會妥善保留完整的創作歷程或相關證據,因此,著作權法在第13條規定「推定」著作人、著作財產權人、著作發行日期等。該條規定:「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,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,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,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。前項規定,於著作發行日期、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,準用之。」條文中所稱的「別名」,可以包括帳號、暱稱、筆名等。因此,即使不用真名,但在著作原件、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,若是以通常方法表示其眾所周知的別名者,即可依本條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而受保護。例如:詩人周夢蝶(本名周啟述)早年在《中央日報》、《聯合文學》發表詩作、王杏慶先生以「南方朔」之名撰寫電影評介或在中國時報發表時事評論。因為他們所使用的筆名,屬於眾所周知的名稱,因此,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3條,享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。

然而,在虛擬世界中,由於網路匿名的使用習慣,以及BBS與網站註冊在帳號名稱上的限制等因素,為作者主張依本條規定推定為著作人,增加了相當程度適用上的困難-不同網站的登錄帳號往往重複,而即便在同一網站上,帳號不同而暱稱相同的狀況也屬常見,YAHOO!交友的Danielle可能但又未必是PCHome某新聞台台長Danielle,批踢踢兔的shulin是不是以前小魚紫色花園那個shulin…。因此,除非暱稱或筆名已為眾所皆知,而可以直指特定人,例如:過去相當知名的小魚的紫色花園BBS站,「小魚」為站長專用、成大資訊站BBS的jht@bar(痞子蔡)與貓咪樂園的痞子蔡都是正牌蔡智恆、失眠的文字工、水瓶鯨魚…等,如果因為作者個人的努力,使自己常用的帳號或暱稱,成為眾所周知的名稱,即可享受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的保護,在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方面,可以減少許多麻煩。

當然,反過來說,如果是使用筆名在BBS站上發表文章,但自己的筆名還沒有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,自然無法享受法律的推定效果,這時候,就一定要留存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且為獨立創作的資料,否則在網路上因為侵權、轉寄、轉貼的狀況相當多,常常文章到最後都很難辨別究竟是誰所創作,若沒有足夠的證明,要主張權利是很辛苦的。當然,現在所使用的筆名不是眾所周知,並不代表這個筆名以後不會變成眾所周知的筆名,只要努力耕耘,日後這個筆名成名之後,以前以相同筆名所發表的文章,一樣還是可以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。當然,另一種比較快速的解決方法,就是同時配合真實姓名發表著作,例如:在文章的標題下面或是書籍的封面,記載自己想使用的「筆名」,但在文章的最後或是書籍的版權頁,再記載自己的真實姓名,這樣還是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13條的推定效果。




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-禁止改作 3.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.

https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219598&ctNode=7561&mp=1
回頂端 向下
http://obatw.societyforum.net
 
著作權(四)網路篇
回頂端 
1頁(共1頁)

這個論壇的權限: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復文章
台灣原始佛教會通大乘佛教網路論壇 :: 站務區 :: 站長宣佈-
前往: